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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6-20 云南东润教育 586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保山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以及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山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保山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保山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783(教育部编码)

  第六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保山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云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为:食品智能加工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智能机电技术、应用化工技术、跨境电子商务、老年保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区)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保山职业学院网站和云南省招考院、云南省招考频道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要求收费: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六人间)。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再申请资助。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2〕2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历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予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保山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保山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保山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678000

  学院网址:www.bszyxy.com.cn

  联系电话:0875-3136856、3136916;联系人:张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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